救助对象
1、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又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施救助;
2、对因寒流、台风、酷暑等自然灾害导致无家可归的人员提供临时庇护性救助;
3、对遭受家庭暴力导致无家可归的人员提供临时性庇护救助;
4、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
5、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医疗救助
一、救治对象
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市康宁医院负责救治;
流浪乞讨危重传染病人由市东湖医院负责救治;
其他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就近救治。
宝安区、龙岗区定点医院由各区自行商定,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救治费用标准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救治。
四、救治经费来源
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五、救治经费结算
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病人,其救治经费每季度由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救治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经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救助管理站统一与定点医院结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核定的医疗费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拨付。
户籍临时救助
低收入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
(二)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三)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临时救助主要由各区实施,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可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