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才可以申请: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您对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等申请问题的疑问,请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 12329
额度计算
额度计算说明: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认定价值(取购房总价与评估价值的低值)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特别提示: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醒:
如果您申请的是组合贷款,您还需要符合您所在商贷申请银行的贷款条件,需按照受托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网点选择
申请材料
一、单身,无共同申请人
1、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3、二手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4、原《房地产证》及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5、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或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同时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7、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8、指定评估公司30天以内出具的房产询价单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原件)(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9、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以及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如卖方为法人,则须提供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1份。如有代理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2、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单身,和父母共同申请
1、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3、二手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4、原《房地产证》及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5、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或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同时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7、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8、指定评估公司30天以内出具的房产询价单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原件)(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9、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薄(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0、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以及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如卖方为法人,则须提供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1份。如有代理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3、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已婚,和配偶共同申请
1、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3、二手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4、原《房地产证》及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5、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或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同时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7、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8、指定评估公司30天以内出具的房产询价单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原件)(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9、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以及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如卖方为法人,则须提供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1份。如有代理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2、其他需要的资料。
四、已婚,和父母共同申请
1、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3、二手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4、原《房地产证》及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5、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或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同时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7、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8、指定评估公司30天以内出具的房产询价单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原件)(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9、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薄(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0、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以及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如卖方为法人,则须提供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1份。如有代理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3、其他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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