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单公证
成绩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持有的成绩单予以证明的活动。
成绩单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还须提供居住证明);
(2)户口簿;
(3)成绩单原件(加盖有原就读学校有效印章);
(4)其他证明资料,如学历证、学历验证证明、学生证、就读证明、学生手册等;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学历/学位/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公证
学历/学位/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者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学历、学位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增加提供居住证明);
(2)户口簿;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毕业证书验证证明(本处可代为对一般的毕业证书进行核查,需收取核查费,无法核查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查验证明);
(5)学位验证证明(本处可代为对一般的学位证书进行核查,需收取核查费,无法核查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查验证明);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还须提供居住证明);
(2)户口簿;
(3)义务教育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
(4)其他证明资料:如学生证、就读证明、学生手册、成绩单等;
(5)申办学历公证的证明(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籍公证
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国籍状况真实、合法的活动。
国籍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派出所近期(1个月以内)户籍证明;
(3)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历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圳户籍的人员需另行提供深圳居住证);
(2)户口簿;
(3)申办经历公证的证明(由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意见并签名盖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人事档案相关记录的影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在不同单位有工作经历,而人事档案无记载的,应由不同的单位分别证明;
(4)有关经历的证明材料(如相应的职称证、聘书、任命书、劳动合同、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社保清单、工资单、税单证明等);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该公证事项仅限于深圳户籍人员的经历证明或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圳的工作、学习经历证明;
2、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可以加贴申请人近期照片-- 2寸彩色照片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经济状况公证
经济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收入、存款状况等资信情况的真实性的活动。一般有收入证明公证、存款证明公证等。
收入证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增加提供居住证)、户口簿;
(2)收入证明;
(3)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单、税单、银行进账单、营业执照等;(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银行存款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在深圳营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
(4)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经银行出具并盖章的存款流水明细;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得税证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件(身份证,非深户增加提供居住证、通行证、护照等);
(2)户口簿;
(3)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4)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聘书、社保卡、社保清单、所就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等供参考;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死者近亲属的申请,对死者的死亡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申办死亡公证的申请人一般是死者的家属。
死亡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2)死者的死亡证、户口簿(死亡注销)、火化证、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事实等证明材料;
(3)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住所公证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住所地的活动。
住所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增加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并增加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打印并盖章的外国人居住登记信息表原件);
(2)户口簿;
(3)自有房产的房产证。租房居住的经备案的租赁登记证明、近一年的水电单或电信账单或信用卡账单等;
(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职务/职称公证
职务/职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职称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增加提供居住证);
(2)户口簿;
(3)职称证书;
(4)如有验证的主管部门或者网站的,提供主管部门的验证或网上验证证明;
(5)其他与职称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单位聘书等;
(6)申办职称公证的证明(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指纹公证
指纹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指纹卡、法律文书或公证专用纸上所捺指印和指数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指纹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
(2)申办指纹公证的其他证明材料;
(3)指纹卡;
(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驾驶证公证
驾驶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驾驶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驾驶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驾驶证;
(4)在深圳车管所打印的驾驶证信息单;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公证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是当事人身份的依据。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持有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的真实性的活动。其中,根据司法部规定,身份证公证应当指明公证书用途。
身份证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护照;
(3)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居住期间,是否受到过中国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真实性的活动。
无(有)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深圳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出具的连贯的在国内居住期间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2)非深圳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在深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及现居住地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和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连贯的在国内居住期间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在深圳工作或学习,提供身份证(通行证、护照)、辖区派出所居住信息登记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就业文件,辖区派出所或工作单位、学校出具证明;
(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已婚(初婚)公证、已婚(再婚)公证、离婚公证。
结/离婚证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证予以证明的活动。
已婚(初婚)、结婚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里面有注明“初婚”的内容并加盖民政部门的印章;
(5)其他与婚姻状况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申办结婚公证的证明(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等;
(6)2寸彩色照片(合照)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备注:办理《结婚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已婚(再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4)证明申请人之前婚姻关系终止的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有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等;丧偶的,提供配偶去世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火化证、户籍因死亡而注销的证明等;申请人有数次婚姻的,应分别提供上述相应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里面有注明“再婚”的内容并加盖民政部门的印鉴);
(6)其他与婚姻状况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申办结婚公证的证明(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等;
(7)2寸彩色照片(合照)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或丧偶未再婚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写明离异或丧偶);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4)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5)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民政部门的印鉴);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收养和抚养而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关系人的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户口簿。关系人为外国人的提供护照;
(3)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证明(证明表见下载专区);
(4)与申办亲属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
(5)如第(4)项材料不足以反映亲属关系,则须另提供人事档案简历影印件、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证明等并加盖所提供的部门的公章);申请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知晓其亲属关系的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关系人为外国人,其身份的记载与原来的记载已经发生变化,要提供身份变化的证明及关系人在境外对关系认可的声明书,该声明书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一定时期内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行使。在未成年人出国(境)期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通常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署委托书(声明书),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或机构)行使,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监护权委托书(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没有深圳户口的须带原居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
(2)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书;
(4)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5)委托书/声明书;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生(证)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我国出生的法律事实(包括父母的基本情况)予以证明的公证。
出生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明的公证。
出生、出生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加盖公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4)2寸彩色照片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办理《出生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5)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6)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7)如办理《出生证》公证,还应提交医院的证明或原始档案文件(注:如外地出生的申请人提交该材料有困难的,由公证员酌情处理)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非婚生子女申办出生公证的,按照司法部规定办理,请咨询具体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