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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办理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二)证明材料

1.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婚姻登记机关。

(二)照片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办理流程

一、初审

深圳市居民提交证件材料:

1、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3、补领离婚证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受理

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

三、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四、发证

补发离婚证

办理地点

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点击查阅:深圳各区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