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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销户口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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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09: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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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应征入伍、出国(境)定居、被国外收养等,户主(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成年直系亲属可向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办理材料

1.死亡注销: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原件);

(3)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4)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医学证明、法医死亡鉴定证明、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验原件)。

2.入伍注销: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出国(境)定居注销: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相关证明文件:①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②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③以探亲、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4.涉外收养注销:

(1)省民政厅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被收养儿童护照(复印件、加盖福利机构核验原件章);无法提供护照复印件的,填写《涉外收养儿童注销审批表》,由派出所呈报分局业务科转送分局出入境科协查儿童护照办理及出境情况,分局业务科审批同意注销后将《涉外收养儿童注销审批表》返回派出所附档,办理户口注销。

5.宣告失踪注销:

(1)人民法院《失踪判决书》;

(2)被宣告失踪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申报人无法提供的,可由申报人书面说明并在人口信息单签名确认代替);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申报人(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应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地点

各辖区派出所受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