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应征入伍、出国(境)定居、被国外收养等,户主(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成年直系亲属可向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办理材料
1.死亡注销: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或社区工作站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无需首页);
(3)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申报人写书面说明);
(4)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医学证明、法医死亡鉴定证明、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验原件)。
2.入伍注销: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集体户无需首页);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军官证》或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3.出国(境)定居注销: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无需首页)
(2)未成年人申请(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
(3)按业务类型出具
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1.在国外未入籍或无居留权:《注销户口通知书》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2.在国外已入籍或有居留权: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迁往港澳:
1.未取得合法身份,现出入境管理部门已批准单程前往定居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2.以探亲、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已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收原件)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迁往台湾: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批准通知书》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在市局出入境大厅申请到《注销户口通知书》后,可在同一大厅的户口注销窗口办理注销或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咨询电话:0755-84465000(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六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