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经外市公安机关准予迁入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被国内高校录取符合将户口迁往就读高校条件,以及高校毕业后被市外单位接收符合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条件的,提交材料齐全、真实的,可申请户口迁往市外。
本市高校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超过暂缓就业期限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或因开除、退学、肄业、判处徒刑、送劳动教养等离校的外地生源学生,应及时将户口迁回原籍恢复户口。
办理材料
1.市外准迁的迁出:
(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新生入学迁出:
(1)申请人《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毕业生就业迁出: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人《毕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本市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复户:
(1)申请人《毕业证》(复印件,验原件);(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同意恢复农业户口证明。(仅限于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回原籍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情形)
5.本市高校未毕业学生(肄业、退学及被开除、判处徒刑、送劳动教养等)回原籍复户:
(1)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或相应法律文书;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同意恢复农业户口证明。(仅限于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回原籍要求恢复农业户口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一般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办理费用:收取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申请人取得户口迁移证后方可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