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原本市户籍居民。
2、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3、失踪人员寻回恢复户口
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监护人可以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4、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恢复户口。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办理方式
预约到拟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户籍业务办理实行预约优先原则【预约方式:“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点击打开链接)-户政业务-户政预约】。
所需材料电话咨询户政中心(0755-84465000,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六9:00-18:00)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开展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