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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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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1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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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是深圳市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台湾居民。

办理材料

(一)深圳市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可在登记处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办理流程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办理费用

结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坪山新区、龙华新区目前免收工本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详见民政在线“婚姻登记处地址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