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可获失业保险缴费指南和失业金申领入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