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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深经商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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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1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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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经省纪委同意,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深圳市经商办企业。

  根据《意见》,市级领导干部包括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经商办企业活动主要包括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意见》与中央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一方面重申了中央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深圳实际,对市级领导干部落实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坚定政治决心和干部级别越高,管理越要严格的干部管理原则。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作为省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8个地方和部门试点之一,将按照省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坚持把贯彻中央规定精神与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从严约束,细化管理,确保《意见》落到实处。

  根据省试点方案要求,在我市开展试点工作过程中,如中央或省委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有新的要求或规定,我市将贯彻执行中央或省委的最新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