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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1月《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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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1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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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出台办法 严管《出生医学证明》】《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应免费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严禁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或使用非法印制等行为。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该办法规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说明

  1、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发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2、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前,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就所填项目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

  3、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做好有关登记,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4、各医疗保健机构打证和加盖专用章两个环节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产科负责打证,其他部门负责加盖专用章。

  5、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尽快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6、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但不能出示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的,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二);

  (2)该婴儿与父母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包括: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证件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各医疗机保健机构责任为每个新生儿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但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以保证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各单位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如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而导致不良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