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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工外出处理工作业务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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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6: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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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职工外出处理工作业务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深圳工伤案例解析,深圳职工在外出时处理工作业务受伤了,应当视为工伤。

  案情简介

  职工郭×辉,任职置业顾问,于2013年12月28日14时左右,在上班时间外出办理公司业务的途中骑自行车摔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涉案工伤认定。该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郭×辉提交的病历、证言等材料已经就其本人在工作中受伤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

  中×公司主张郭×辉2013年12月28日不用上班,虽然提交了郭×辉11月6日至12月27日的考勤记录和2013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明细表,但考勤记录和明细表并不能证明事发当天郭×辉不用上班,理由如下:

  1、该考勤记录没有完整记录郭×辉12月份的考勤。

  2、郭×辉工资明细表显示其在12月份没有病假、事假,与考勤日期不符。

  3、公司员工吴某在调查笔录中确认郭×辉当天上班,其陈述与另外若干人的证言、郭×辉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郭×辉系在2013年12月28日到其他分部拿看房钥匙时受伤,该情形依法属工伤。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涉案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

  1、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真实、完整。证明郭×辉当天不用上班。

  2、工资表与公司提交的考勤日期不一致并无不妥,是行业特殊性的体现。

  3、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证言效力较低。

  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

  1、根据多位证人(包括同事、客户等)的陈述,完全可以反映2013年12月28日郭×辉当天上班的事实。同时,社保机构依法向郭×辉的“直接领导吴×依法作出调查,其也确认郭×辉事发当天确有上班。

  2、郭×辉的工作职位系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置业顾问,然而用人单位完全无视郭×辉的工作职位及其工作性质,对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方面做了极其狭隘的理解。事发当天郭×辉到公司的另一分部拿看房钥匙,完全就是作为置业顾问这一工作产生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其在受伤时也处于工作状态,应属工伤的保障范畴。

  3、根据病历本、多位证人的证据、郭×辉的详细自述以及调查笔录,各项证据互相印证郭×辉的工伤事实。

  4、单位提供的打卡明细并未提供完整,存在刻意隐瞒的嫌疑,其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实郭×辉非工伤,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郭×辉的病历材料、包括同事和客户在内的多位证人的证言、郭×辉对事发经过的详细自述及社保机构依法作出的调查笔录互相印证,可以证明2013年12月28日郭×辉在上班时遭受意外伤害的工伤事实。社保机构据此认定郭×辉受伤情形属工伤,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另,单位对于该司员工吴×的调查笔录未提出异议,因此公司关于事发当天郭×辉不用上班的主张,证据不足。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