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深圳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该草案建立动态费率调整机制,不再规定固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率,而是规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上限。
法规中增加三个字,可以实现为企业减负——深圳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有望下调,原先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月缴纳,调整为“不超过百分之二”,职工缴费费率也由固定的百分之一调整为“不超过百分之一”,关键字增加的就是“不超过”。
深圳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大背景是: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减税降费鼓励创业创新,带动社会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
3月,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要求,市政府提出议案,建议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作出修改: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上限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费率分别不超过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一;
二是具体缴费费率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四大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要求,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中有关失业保险费率的规定,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法定缴费费率上限以下,适时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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