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办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申请条件
下列情况,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
(三)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四)属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
以上(二)(三)(四)项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五)属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台湾上层人士,系指在职的国民党中常委、中评委、中央委员、候补中委和副部长、军长以上的党政官员;国民党中央各会主任;台湾“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台湾省主席、议长,党部正副主委;台北、高雄两市市长、议长、党部正副主委;公营大企业、民营大财团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政治性社会群众团体和台湾在野党的头面人物等政界人士。
(六)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
(七)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转发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377号)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相同的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局受理的,只需《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2份,相片2张)。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三)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五)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 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
(1)提供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
(2)广东省人民政府台办审核并出具同意定居的有关证明。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申请表格
申请流程
申请条件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对审批条件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审批;公安部负责对审批条件第(三)项人员审批。
申请地点及时间
受理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工作时间 | 咨询电话 | 节假日值班电话 |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 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周六: 9:30-12:00;14:00-16:00 | 0755-84465490 | 0755-84465400 |
一、审批条件第(一)、(二)、(四)、(五)、(六)、(七)项60个工作日
二、审批条件第(三)项70个工作日 如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算入承诺的办证时限。
申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