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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于2015年4月15日起试行。《办法》对报销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

报销范围

  个人自付1万以上部分可报7成

  在同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属于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金额,由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报销70%,上不封顶。

  11种重特大疾病药品可报销70%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仅保证了住院费用的二次报销,根据《办法》,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药品可报销70%,不设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报销限额为15万元(重疾药品目录将于近期公布)。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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