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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已全面实施。

参保待遇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阅读: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新)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