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如下:
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区域 | 价格标准(以房屋总价计) |
1 | 罗湖 | 390(含)万以下 |
2 | 福田 | 470(含)万以下 |
3 | 南山 | 490(含)万以下 |
4 | 盐田 | 330(含)万以下 |
5 | 宝安 | 360(含)万以下 |
6 | 龙华 | 320(含)万以下 |
7 | 龙岗 | 280(含)万以下 |
8 | 光明 | 250(含)万以下 |
9 | 坪山 | 200(含)万以下 |
10 | 大鹏 |
230(含)万以下 |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本通告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符合条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
本次通告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