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待遇除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增加了生育津贴,补偿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继续足额发放工资的 支出。
(二)部分未参保状态下的人群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退休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等。
(三)利用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区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便利程度,提出了一年“等待期”的概念,即生育保险待遇需累计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用以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保障职工权益。同时,避免有生育需求后突击参保等行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冲击。
(四)《实施办法》明确,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不需要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为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本地化的更好衔接,在信息化水平满足要求且不低于《规定》要求待遇的基础上,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不符合刷卡记账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统一采用一次性定额报销,报销标准参考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平均水平。考虑生育医疗项目相对单一、发生费用的幅度相对集中,同时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的工作效率,减轻服务窗口压力,本市对直接刷卡记账以外的符合《规定》及《实施办法》要求的生育医疗费用采取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形式进行支付。
(六)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采取一次性定额报销,报销标准同职工。《规定》要求统筹地区自行制定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考虑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无刷卡记账前提,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后实行一次性定额报销,同时考虑生育为一个家庭共同承担的事项,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应当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实施办法》明确报销标准与职工相同。
(七)不设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额外条件及程序。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为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八)《实施办法》对部分申请资料进行了简化。《规定》要求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目的在于降低基金支付风险。考虑到本市征缴部门及待遇支付部门信息已实时共享,能很好地防范此类风险,因此不需职工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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