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搭地铁上班 列车因故延误可索要书面凭证
市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不少单位与市民就列车延误、票务要求、处罚情况等问题献言献策,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部分建言已获采纳。
针对列车延误,有市民提议为避免在早高峰时段乘坐地铁上班因地铁事故迟延被罚,地铁公司应在列车因故迟延时,为乘客开具标注乘车时间的迟延证明。据反馈情况显示,该项建议已获采纳。修改后规定,列车因故延误,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列车延误信息。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多项处罚条例,对此,有不少市民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和强化处罚形式。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部分建议予以采纳,如对擅自停运或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收回经营权等。
此外,针对难以明确判断或绝对性过高的条例,相关部门均尊重民意做出了修改或删除。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