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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权属改变如何计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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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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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房屋权属改变如何计缴个税?深圳地税为您详细解答

  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坪山新区宋小姐来电咨询:请问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上述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房屋赠与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宝安区陆小姐来电咨询:请问房屋赠与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购买装修后的房屋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罗湖区郑先生来电咨询:请问购买装修后的房屋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对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