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
(1)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2)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3)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登记不当的。
上世纪50年代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是否有效?
根据《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粤府【1987】138号)第九条:“领证(换证)工作截止于1992年底。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换证截止期限延长至1995年底。”
第十条:“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者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颁发土地证书的规定即行废止。”的规定,上世纪5 0年代新中国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者土地证书作废。
民国时的地契是否有效?
根据1950年6月3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使用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因此,民国时的地契已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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