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暂缓登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1)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2)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之中的;
(3)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补齐的;
(4)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
(5)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
(6)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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