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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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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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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办事规程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交纳税费(根据需要)→登记机构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根据需要)。
申请资料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交纳税费(根据需要)→登记机构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根据需要)。

二、申请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变更的证明材料:

⑴房地产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变更证明文件:

①内地人士姓名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②港澳人士姓名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内地居民取得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而房地产以原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提供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内地居民身份,而房地产以原港澳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③台湾人士姓名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经海基会转递并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协会确认)的变更证明文件;其他情形参照②提供。

④境外人士姓名或者护照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经外交认证的其所在国家的公证或者见证变更证明文件。移居境外取得境外身份,而房地产以境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提供经外交认证的其所在国家的公证或者见证变更证明文件,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其所在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提供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变更证明文件;其所在国与中国有相关文书互认领事协议的,提供该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外交认证的变更证明文件。境外自然人取得内地居民身份,而房地产以原境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⑤境内外、港澳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参照自然人提供变更证明文件。

⑵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变更的,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⑶房地产用途改变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或协议书;需补交地价的,提供付清地价款证明。

⑷房地产性质变更的,提供以下变更证明文件:

①非商品房转商品房的,提供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补交地价证明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②政策性住房上市换证的,提供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涉及权利人变化的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⑸在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宗地或者房屋的基本登记单元发生分割、合并的,提供土地或者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以及测绘大队出具的测绘报告;《房地产证》因分户而换(分)证的,提供原《房地产证》及与原报建规定相符的竣工查丈报告及分栋、分户汇总表。

⑹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或者续期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年限变更(或者续期)合同及付清地价款证明;

⑺共有房地产分割或者共有性质发生改变的:

①有房地产实物分割的,提供分割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测绘查丈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登记份额未明确的共有房地产申请按份共有登记的,提供产权份额分割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③共有性质发生改变的,提供共有人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将按份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协议书。

⑻企业改制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批复、土地主管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或者备案意见、工商部门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

5、涉及缴纳税款的,需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类型为企业(单位)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无税务登记证的,可提供机构代码证。

6、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以及第(5)项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无法提供原件核验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公证书。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该馆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不含公告期)。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不含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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