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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从2015年5月25日起,对于已购买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含各车管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管理所只核发1次有效期为30天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专门用于机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缴纳税款、到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等事宜

  深圳交警提醒广大车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要规范使用和张贴,违者将被处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