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仍没有所有权。所以,做了房屋公证后,房子还是卖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证之后,撤销委托书或补办房产证。
房屋买卖公证可能存在六种风险
二手房买卖中不直接过户而选择进行公证,购房者可能会承担怎样的风险呢?
第一种,为了想要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房屋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法院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
第二种,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第三种,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段律师说:“我曾经见过这么一个例子,当时购房者直接和房东签订了合同,并做了房屋买卖公证,但公证时房东的妻子因有事未在场,结果首付款都付了,房东却说房子不卖了,因为他妻子不同意。”
第四种,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第五种,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第六种,产权证仍在办理的过渡类型房产。“当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不齐全时,开发商可能会推迟给买受人发放房产证,此时一手买房人面临拿不到房产证的风险。”段律师说,一手卖房人再卖出后,风险就转嫁给了二手购房者。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哪些环节是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呢?
一、买卖合同公证:主要针对房屋买卖当中一方当事人为境外人的情况,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方生效,有境外人的客户如果不经公证则无法送交易中心交易,所以境外人在上海办理相关房屋买卖必须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
二、委托公证:主要指房东或客户方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手写委托书交易中心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三、贷款合同公证:境外人购房如须贷款则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公证处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中心才会受理并办他项权利证。
四、赠与公证: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还有一种方式即赠与,原房东自愿将房屋赠与给他人,并要求将房屋产权人名字进行更改,在一般人心目中会以为将房屋赠与他人,费用会比出售房屋少,其实不考虑房屋价格的情况下,赠与所产生的税费比买卖产生的税费要高,因为发生赠与行为,要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更改就必须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仅就赠与公证费就是合同总价的2%,所以现在如赠与房屋则不如转为办理买卖手续,以一个合适的价格进行买卖交易,只要实际不存在房款的交接则为赠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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