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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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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 14: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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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如何确定?

  答:用人机关和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为1年,包括在聘期内。对调任、市外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或本市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任制公务员的聘期如何确定?

  答: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本市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2)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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