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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同意提前开工复函)申办

  (一)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1、2项外的全部条件。

  (三)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市政府会议纪要或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工程为应急工程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2项外的全部条件。

  条件说明:

  1.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国土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应取得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作出书面承诺;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

  (4)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总监)信息确认,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和安全主任的个人信息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备案;

  3.公安消防机构已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该办事指南重新申办施工许可手续:

  1.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施工许可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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