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为回馈平安信用卡持卡人,特推出平安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具体规则如下:
一、参加资格
1. 本规则适用于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平安携程商旅信用卡于2014年12月18日起按此规则执行),返现信用卡等另有规定者除外;
2. 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所持信用卡被停用或管制、自行整户注销信用卡、不偿还平安银行其他债务、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活动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平安银行有权取消其参加积分奖励计划的资格;
3. 如上述情形得到有效处理且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经平安银行同意后方可继续参加本计划,并酌情恢复已累积的消费积分。
二、积分适用范围
持卡人使用平安信用卡在餐厅、宾馆、酒店、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的刷卡消费,或通过平安信用卡中心办理的商品邮购均可累积积分。但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1. 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类手续费和各类利息;
2. 信用卡取现及溢缴款领回、存(还)款、转账、灵用金、账单分期;
3. 电话费、保险费、水电费等各类公共事业费缴费或代扣代缴业务;
4. 网上消费、公用事业、医院、政府、慈善、学校、居民服务等特殊消费;
5. 房地产类、批发类、家电类、汽车销售维修类、加油(气)类、博彩类消费;
6. 平安银行另行指定的其他项目。
不参与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的详细商户类别代码及商户类别名称请点击此处查阅。
三、积分计算规则
平安银行按照以下方式赠送或扣除积分:
1. 持卡人消费人民币 1元可累积1个万里通积分,消费美元1元可累积7个万里通积分。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有效积分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超市联名卡店内消费不受此限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平安银行保留调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2. 单笔消费金额按元位取整计算积分;
3. 同一持卡人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平安信用卡时,各卡刷卡消费累积的积分按卡片分别累积,但可以合并使用。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合计入主卡人积分账户;
4.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或其他原因退还原刷卡消费款项的,平安银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原先赠送的相应积分;
5. 如信用卡销户,账户中未兑换积分将自动失效;如信用卡注销,则注销卡片下未兑换积分自动失效。积分不可转至其余的流通卡上或转赠其他持卡人;
6. 如持卡人未于积分有效期内申请兑换,积分逾期将失效并作归零处理。
7.如持卡人卡片遗失、损毁后申请补卡,新卡激活之日起一周内原卡交易所得积分可正常使用,如新卡在补卡操作日起3个月内未开通,则原卡交易所得积分自动失效。
四、积分有效期
1.同一持卡人账户内信用卡(钻石卡除外)交易所得的积分,有效期合并管理。每三年为一个累计周期,每个累计周期的次月底,该周期内的积分将清零。自2014年1月16日新规则生效之日起,如客户有新卡核发,则新卡核发月为账户积分累计起始月(包括但不限于新申请核发、挂失补卡、毁补卡、到期续卡、申办附属卡、申办其他卡种卡片);
2.钻石卡积分永久有效。
五、积分的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积分累积情况:
1. 信用卡账单、信用卡网上银行及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查询万里通账户积分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调整、即将失效等积分数;
2. 万里通网站(网址:http://www.wanlitong.com/:持卡人可登录万里通网站查询本人万里通账户积分累积及兑换明细;
3. 万里通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666:查询持卡人万里通账户积分累积及兑换明细;
4. 平安银行公告的其他查询方式。
六、积分的兑换
1. 平安银行特委托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平安信用卡积分兑换业务;
2. 各项回馈项目(包含各项商品、服务或抵用券等)及兑换标准和兑换规则均以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兑换当时最新回馈公告或目录为准。
七、积分的性质
除另有规定外,积分仅适用于平安银行的各项积分兑换,但在兑换取得回馈项目前并不构成持卡人的资产。
八、法律关系
积分回馈所提供的各项商品及服务,系由积分礼品供应商直接提供予持卡人,平安银行与供应商间并无合伙、经销、代理关系或共同出售人、广告媒体或保证人关系,如持卡人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及售后服务有争议时,由积分礼品供应商负责,银行将协助持卡人与商家协商解决。
九、修改及终止
1.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平安银行保留根据需要取消本规则或增删、修订本规则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资格、积分折算比例等);
2.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平安信用卡积分规则如有调整,以平安银行通过相关渠道公告为准(相关渠道包括但不仅限于账单、网站、电话语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