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4-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方案公布。
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深圳市2014-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深圳市参加中考的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4〕1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2014-2016年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深圳市参加中考的政策。
2015年,随迁子女在深圳市参加中考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
第一种情况:非深户随迁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
在深圳市初中学校就读且具有就读学校学籍的随迁子女,符合以下规定的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可以在深圳市报名参加中考。按照深圳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高、民办普高和中职学校。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第二种情况:非深户随迁子女不符合以上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深圳市初三学籍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深圳市参加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也可以在深圳市参加中考,但仅限于参加民办普高自主招生,或回户籍地就读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