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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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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0 15: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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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另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企业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提取并管理的基金,准予税前扣除。对于年金的税前扣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缴纳的年金是否在账簿上有单独反映;二是缴纳的金额是否超过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比例,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如超过上述比例,应作纳税调整;三是年金在税前扣除的比例是按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必须按实际投保人数计算,并按实际缴纳金额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