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税收知识
一、私人房屋出租如何计算税款?
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的函》(深地税函[2011]28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如下标准对私人房屋出租征收税款:月租金5000元(不含)以下的,按综合税率4.1%缴纳;月租金5000元以上、20000元(不含)以下的,按综合税率4.44%缴纳;月租金20000元(含)以上的,按综合税率6.12%缴纳。
二、私人房屋出租应如何缴纳税费?
宝安区各街道房屋租赁所受地税机关的委托,统一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相关税款。私人房屋出租人是房屋租赁相关税款的缴纳义务人,应按期到房屋租赁所服务大厅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结合房屋租赁市场的指导租金和出租率,核定年度内私人房屋出租的每月租金收入,再按核定的月租金收入征收税款。
三、法律责任
出租人应在税务机关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出租人构成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欢迎广大市民对偷税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99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