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国家发给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国家发给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三)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资助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可达6000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已被全日制本专科高校录取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可达6000元。
(四)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2011年秋季,资助范围扩大至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大学生。
2.赴基层单位工作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五)其他资助
1.“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可以采取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免费师范生资助 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3.勤工助学 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4.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此外,还包括社会和校内资助、特殊困难补助和生活补贴等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