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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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因为上腹疼痛到某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胆道蛔虫、胆囊炎和结石,医院治疗后出院,陈涛多次疼痛进院,最后检查为胆管癌,陈涛便转到另一家医院,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不久陈涛去世。
2011年3月至16月,陈涛因“上腹部疼痛,时伴发热”多次至某医院门诊就诊,每次诊断不一。2011年10月25日因“右上腹痛伴寒战、高热3天”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道蛔虫、胆囊炎、胆囊结石。某医院给予驱蛔、抗炎、补液等治疗,至11月4日陈涛出院。12月1日陈涛又因“右上腹疼痛伴有便血”至某医院消化科复诊。12月27日至某医院门诊就诊,某医院予MRCP及B超检查,见肝内外胆管扩张,考虑为胆管周围炎、胆汁淤积。2012年2月3日陈涛再次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医院对陈涛行ERCP术,术后诊断:但管内粘液肿瘤;胆总管结石;ERCP术后急性胰腺炎;急性胆管炎:ERCP+胆道清理术后;胆囊炎、胆囊结石,后肠镜检查为结肠癌。陈涛出院后转至另一医院,诊断为胆管癌、结肠癌。3月31日行胆总管肿瘤切除+胆管空肠+结肠癌根治术术后接受化疗、靶向治疗,2012年5月23日去世。陈涛家属委托深圳医疗纠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损失。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称:陈涛于2011年3月至12月期间多次在医院门诊就诊治疗,就诊某医院门诊对病情记录不详细、检查项目不完整、诊断不慎重、字迹潦草,未侧重对症处理,待症状缓解后让患者离院,缺乏对患者多次重复的病情做连贯性仔细分析,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门、急诊诊疗规范,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说,2011年10月25日患者第一次住院期间,MRCP检查提示“肝门部胆管异常信号”,上腹CT检查提示“胆管体积增大、升结肠管壁增厚”,肿瘤标记物轻度升高,医方对上述辅助资料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及时行肠镜检查以便鉴别诊断。医方没有对辅助检查结论引起重视,没有结合患者病情发展过程作综合深入分析,一味按“胆道蛔虫、胆囊炎、胆囊结石”诊断施治,在诊断思维上存在偏差。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说,患者从发病至明确诊断时间较长,医方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该患者长时间多次至医方就诊,医方诊断思维失误,未能早期明确诊断,与患者过早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一方人民币285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