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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籍申请义务教育学位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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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1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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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有效的居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社会保障卡或者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就学联系函》主要内容是:说明适龄儿童的姓名、户口所在地、年龄、性别;借读理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何地居住、就业);向居住地教育部门提出借读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此外,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