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下载App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11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深圳申请撤销婚姻办理指南

  事项内容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

  符合条件即可现场申请。

  条  件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申请材料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申请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须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申请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详见民政在线“婚姻登记处地址一览表”,网址:http://mzj.sz.gov.cn/cn/ywzc_mz/hydj/bmxx/content/post_2947468.html

  决定机关:户口所在区民政局。

  程  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时  限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7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即可生效。

  收  费: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