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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商业车险,出险后,最终却只获得了保险公司的5万元赔偿,他十分气愤,想进行投诉。经过调查得知,张先生原来是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同性质的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金额各为5万元。

  前段时间,他开车撞了人,对方在抢救无效后死亡。而出事的时间正好两份保单都在有效期内,因此,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两家公司给的答复都是:要么放弃其中一家,由另一家赔偿5万,要么两家各赔2.5万,总额还是5万。

  保险公司这样的处理,究竟合不合理?接下来就让小编给您讲一讲。

  财产险:禁止重复保险,险企按比例赔付

  在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持有多份保单的情况就是重复保险。

  《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当重复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公司一般采取比例责任分摊原则进行赔付。

  打个比方,如果你的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投保的保险金额总和是150万元,投保人与甲、乙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保额分别为90万元与60万元。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90万元,那么,甲承担的赔款为90×90/150=54万元,乙承担的赔款为90×60/150=36万元。而如果投保乙公司的保险不存在,甲公司还是会单独赔偿90万元。可见,重复保险很容易造成一部分保费白交的情况。

  人身险:部分险种不能重复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禁止重复保险并适用补偿责任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和禁止重复保险。

  有关人身险能否可以重复购买,成为了业界的争议话题。打个比方,汪小姐在3家保险公司各投了5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汪小姐不幸摔伤,在医院花了5元医疗费用。按常理来说,汪小姐共有15万元的保额,如果3家保险公司都赔付,那汪小姐就相当于从中获利10万元,这样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将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所以,保险公司都会搬出国家“不可获利原则”,只对汪小姐进行5万元的赔偿。

  不过,聪明的保险公司也有对策,总结了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三个类别:

  1.医药补偿类

  这类保险以意外或疾病医疗为主,理赔以客户提供的就医发票(原件)为依据。理赔后发票一般不返还客户或是加注理赔标记后返还客户,这样一来,无论客户购买多少此类保险,理赔的上限都是实际费用。

  2.收入补偿类

  此类保险一般按住院天数予以理赔,主要的理赔依据为客户的出院小结。通常不需要原件,也不会在出院小结上加注理赔标志,所以此类保险通常可以获得重复理赔。

  3.重疾或身故、残疾类

  这类保险针对客户重大风险,以医院重疾确诊材料或死亡/残疾证明材料(原件)为理赔依据,理赔后一般不会在材料上加注理赔证明。因为此类理赔的金额通常较高,所以针对能否多次理赔的纠纷也较多。

  一般客户都会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只要正常缴付了保险费用,出现问题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应当正常理赔。

  事实上,为了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对保额较高的保障都会有较多的投保控制,比如如实告知、健康体检、提供财务资料等,一旦发现客户有健康问题或保费与收入比明显偏高等情况,保险公司都会作出适当的投保控制。

提醒

理财小贴士

    如果你在投保和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有欺骗或误导的嫌疑,或者受到保险公司不公平的对待,你可以在这对他们进行投诉。表达你的态度,维护自身的权益。当然,投诉要有理有据,不能无中生有,更不能恶意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