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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药师立法:药师失信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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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7 0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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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将对药师管理进行地方立法,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拟对药师实行评分制信用管理,药师信用等级评定为失信的,药师不得上岗,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5年内不得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上岗。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对2008年出台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全面总结、梳理,并起草《深圳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于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3月15日截止,电子邮箱为chenl@ fzb.sz.gov.cn。原《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下,深圳有必要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出台《办法》,在国内率先出台药师管理的地方立法,以强化对药师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用药安全。

  据介绍,关于药师范围的界定,新《办法》在两方面拓展药师的范围,一是既包括境内药师,也包括境外药师,二是将新《办法》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师范围拓宽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师。为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顺应大市场监管的形势要求,市场监管委将药品经营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办理转变为登记备案制,具体由市药师备案机构实施。新《办法》对办理《岗位证》、《岗位证》期限及换证、注销等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岗位证》有效期为五年。药师应当于《岗位证》期满前六个月,按照新办理《岗位证》的要求向市药师备案机构申请换证。

  《办法》从三方面对药师执业管理作了规定:一是在岗管理,明确在岗要求、在岗职责、不在岗的处理、出租出借证件的处理以及离职管理;二是用药管理,具体规定药师在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销售、用药指导、销售和调配处方药等方面职责,并规定了违法销售举报制度和投诉制度;三是规定执业禁止行为,明确了误导购药、夸大药效、违规销售药品等八类执业禁止行为。

  跟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信用管理机构,规定市药师备案机构负责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采集信用信息,公布信用评分分值及信用等级。将信用等级调整为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并实行评分制。比如,药师的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每个评定周期开始时,药师信用评分恢复100分。信用评分80分以上的,为信用良好;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信用一般;40分以上,不足60分的,为失信;不足40分的,或者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评为失信的,为严重失信。

  《办法》规定,药师信用等级评定为失信的,药师不得上岗,需参加市食药监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机构组织的教育整改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药师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5年内不得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上岗。药师上一年度被评为失信、严重失信等级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食药监部门对其及其所在药品经营企业一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检查。药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其原有的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不变。

  此外,《办法》还规定,药师未办理《岗位证》擅自在本市执业的,由所在辖区食药监部门对药师本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药师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一年内发现药师两次未佩戴《岗位证》的,扣除信用评分20分;一年内发现药师三次不在岗的,由所在辖区食药监部门对药师本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药师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