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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您好,我想问一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中女方(男)村居委意见那栏中的盖章是居住地的居委会还是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盖章,因为我们的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在一起,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盖章是不是必须要去女方的户籍所在地?是不是所有的章必须盖全了才能办理?办理的时候除了这份表格,还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回复:您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在户籍地办理的,详情请咨询户籍地的街道(乡镇)计生管理部门。

  由于不清楚您的户籍所在地,现将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提供给您,请参考。

  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相关规定如下: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一)适用人员: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 所需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小孩一寸照片2张。收养的须提供《收养证》。已离异直接抚养子女者申请时应提供全家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夫或前妻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出具的没有再生育的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配偶死亡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离异或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其户籍地村(居)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将《申请表》及规定材料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将材料交本人户籍地村(居)委)。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3、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4、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计生机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计生机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材料原件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