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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深圳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我市常住户口(包括集体户口)居民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亲是我市常住户口(包括集体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市(县)的,于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三)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包括集体户口)的非超生户子女

  相关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婴儿随父或母入单位集体户的,出具该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

  6、双(多)胞胎申报入户,需提供申请人近期照片,由派出所受理的户籍民警负责面视,双胞胎面视无法确认的,需提供孕期B超检查报告、产前检查记录或出生医学档案其中一种以上材料审核确认。以上材料仍不能认定的,需调查核实或征求技术鉴定。

  市民可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