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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配偶随迁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

3.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一)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有效期为6个月;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