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人事档案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五)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八)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九)计划生育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