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旨在完善渔业风险转移能力分担机制,服务渔业发展,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方案》将试行两年。
政策性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试行期间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承保险种为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渔船财产保险。
投保条件为: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证件齐全合法有效的渔船上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国内渔民(船员),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在深圳登记注册、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保险。
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通知》(农办渔〔2012〕83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以及《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渔业发展、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完善渔业风险转移能力分担机制,全面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筑平安渔业,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试行期间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渔民积极参与政策性渔业保险、减轻渔民负担,市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渔民(投保人)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为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由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或在深登记注册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广泛参与。引导符合条件的渔民积极投保,鼓励渔民(渔业船舶所有人)购买渔船财产保险,引导渔业企业、雇主为船员、渔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
(五)协调推进。把保费补贴政策同其他惠农(渔)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支农(渔)政策综合效应,确保取得成效。
三、承保险种
(一)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渔船财产保险。
四、具体内容
(一)投保条件。
1.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证件齐全合法有效的渔船上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国内渔民(船员),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凡在深圳登记注册、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船舶触礁、触岸、搁浅、碰撞、倾覆、沉没、火灾、爆炸、风灾、雷击、海啸、洪水、地震、遭歹徒袭击、失足落水、操作事故、中毒、在陆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意外伤害的情形。
2.渔船财产保险:保险责任为船舶沉没、倾覆、碰撞、搁浅、触礁、触岸、火灾、爆炸、风灾、地震、海啸、洪水、雷击导致渔船全部损失(含推定全损),以及航行和作业中全船失踪6个月以上的情形。
3.凡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因战争或军事行为、政府扣押、船舶不适航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船艇和机动交通工具、自杀、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殴、走私、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以及疾病、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4.凡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因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战争、军事和暴力行为、政府征用、罚没及法院扣押、被保险人、船长或船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偷窃、海盗行为、以及其他非意外的损害和损失,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
1.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期间,政策性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额每人每年1000元,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渔船财产保险按照船龄不同估算其实际价值,试行期间按实际价值的60%确定保险金额。具体费率如下:
船龄 |
3年以内 |
4-5年 |
6-10年 |
11-20年 |
20年以上 |
费率(%) |
1.0 |
1.2 |
1.5 |
1.8 |
2.0 |
3.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对政策性渔业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保费补贴。
1.市财政对符合本实施方案投保条件的渔船和渔民(船员)保费进行补贴,补贴比例均为40%,其中渔民(船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400元,渔船财产保险每船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汇总核定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受理的渔民(船员)及渔船实际参保情况和补贴比例,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市渔业主管部门,再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转拨承保机构。
2.除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渔民自行承担。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渔民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3.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渔业主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制定《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理赔规程》,并报深圳保险监管部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在未收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前若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灾害事故,理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承保机构。
试行期间,由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或在深登记注册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但应将政策性渔业保险经营纳入监管范畴。
(七)风险控制。
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全面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