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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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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1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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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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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

  一、补贴项目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项目包括: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等。

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本市高校应届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

  2.补贴标准: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

       (二)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或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该企业可申请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该企业为毕业生缴交社保部分给予1年期补贴。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后,按实际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申请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接收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付见习学员临时生活补贴,并为见习学员购买不低于每人每月13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可申请见习岗位补贴、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13元,生活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补贴对象和条件:见习单位吸收已登记的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后优先招用其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之后,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2.补贴标准:每录用1名见习学员给予500元奖励;

补贴申请原则

  三、补贴申请原则

  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避免故意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的发生,补贴申请应严格按照“先备案、后申请”的原则办理,备案期间受理机构应组织对岗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备案流程

  (一)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中小微企业的划型由企业自行核对、诚信申报。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的行业类型、人员规模、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条件自行核对确定自身的中小微企业性质,并提交上年度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报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2.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携带《劳动合同》原件、《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招用单位盖章有效)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材料前往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3.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分别申请“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或“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4.备案成功后,所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针对“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及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方式,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携带《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招用单位和中介机构同时盖章有效)前往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2.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3.备案成功后,所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针对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1.见习单位接收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计划,携带《深圳市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备案表》前往见习单位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2.见习计划完成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3.见习计划进行期间,见习学员暂不能享受其它针对“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在此期间见习学员被所在见习单位录用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见习单位可申请提前支付已发生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就业,携《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单位盖章有效)前往见习单位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2.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录用就业见习毕业生奖励”;

  3.备案成功后,所录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针对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补贴审批流程

  (一)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高校毕业生、招用单位到企业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按所申请的补贴项目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招用单位盖章有效);

  (2)中小微企业划型材料;

  (3)用人单位银行账户。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的须提交毕业生个人银行账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登记信息、岗位的真实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和支付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接受职业介绍服务的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明细表》(招用单位和中介机构同时盖章有效);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登记信息、岗位的真实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和支付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明细表》、《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补贴明细表》、《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明细表》(见习单位盖章有效);

  (2)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等凭证;

  (3)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登记信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以及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和支付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录用奖励,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明细表》(见习单位盖章有效);

  (2)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招用单位登记信息、岗位的真实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及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和支付补贴。

其他事项

  (一)招用单位和见习单位可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所招用人员的未就业登记记录。

  (二)中小微企业的划型由招用单位自行核对、诚信申报。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的行业类型、人员规模、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条件自行核对确定自身的中小微企业性质,并提交上年度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报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等。

  (三)各补贴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条件满足后尽快办理申请手续,至每年年底前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该笔补贴申请;备案成功至当年底已不足补贴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要求的,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四)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结束见习的,招用单位或见习单位应在补贴申请时如实向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并核减补贴人数。如发生恶意骗取补贴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登陆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