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的需要,制定本操作办法。
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将作为获得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辅导等公共就业服务,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关补贴的基础信息。本市高校毕业生于离校前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符合申领就业补贴条件的,应在申领补贴时办理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实用推荐:
登记对象
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市外高校毕业生。
未就业
本办法所指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高校毕业生中毕业后两年内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以及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
登记地点
1、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就业登记。
2、来我市求职、创业并按相关规定符合享受我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或相关补贴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应到居住地或创业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
登记流程
(一)高校毕业生办理未就业登记时须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毕业证书;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
上述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个人信息已于毕业当年纳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库”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无需提交上述材料,仅需填写《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表》;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核实上述资料并确认申请人为未就业状态后,应即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其他注意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库”中个人信息;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具“未就业登记证明”;
3、自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有3次以上无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取消该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资格。
4、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登陆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