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相关规定,为落实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制定本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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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
一、补贴项目
符合深府办〔2013〕32号文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
符合粤府办〔2014〕37号文、粤人社函〔2013〕3102号文有关享受求职补贴毕业生认定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二、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 临时性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性生活补贴: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本市“零就业”家庭或本市残疾人家庭成员。毕业生领取临时性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的,终止发放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0元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求职补贴。
1.发放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014年起,残疾高校毕业生列入发放求职补贴对象范围。
2.补贴标准:2013届毕业生为一次性500元;2014届毕业生为一次性1500元。
申请流程
三、申请流程
(一)临时性生活补贴。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和家庭户口本;
(3)个人银行帐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资格(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对民政部门登记信息,属于“零就业”家庭的核对其家庭相关成员失业登记信息,属于残疾人家庭的核对本市相关残疾人登记信息)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3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和支付补贴。
(二)求职补贴。
(二)求职补贴。
1.申请。
求职补贴申请由各高校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高校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安排集中受理。属低保家庭的,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所在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户。
属残疾毕业生的,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高校残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残疾人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号。
2.审核公示。所在高校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
3.补贴发放。公示符合条件的,高校在5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毕业生(补贴资金由高校先行垫付)。
4.资金拨付。
高校将《广东省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广东省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广东省高校残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广东省高校残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统一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审核。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委按用途下达项目指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需按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其它事项
四、其它事项
(一)受理机构受理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残疾人”等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时,如经核查其身份信息不属于本市规定的联网核对范围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文件。本市生源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提供由我市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属市外生源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提供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二)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在领取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终止其继续享受补贴资格。
(三)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登陆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