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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办法(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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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19: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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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相关规定,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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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办法

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36个月内在本市自主创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正常经营依法纳税1年以上,具备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或符合反担保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贴息。

  (二)担保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原政策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初创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和贴息办法按《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规定执行。

自主创业场租补贴

  二、自主创业场租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36个月内在本市自主创业,在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自主创业孵化园(自主创业示范基地)内正常经营并支付了场地租金的,可申请按创业园区场租分期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在创业孵化园(示范基地)以外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商事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创业园区外场租补贴。场租补贴以实际缴纳租金凭证为补贴依据。

  (三)补贴标准:创业园区(基地)场租按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创业园区(基地)外场租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总额不超过3000元。

  (四)申办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自主创业人员银行帐户;合法有效的场租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3.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首次创业补贴

  三、首次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首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或项目,在我市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的,每名创业人员补贴5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可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以5万元为限。

  (三)申办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自主创业人员银行帐户。

  2.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3.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奖励补贴按吸纳户籍人员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分档发放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办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自主创业人员银行帐户;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3.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社会保险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

  (一)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单位缴交的养老保险部分给予最长3年期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三)申办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自主创业人员银行帐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还需提供注销证照登记的证明复印件以供核对。

  2.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3.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创业孵化补贴

  六、创业孵化补贴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按孵化成功个数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个数给予每户最高3000元补贴。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参照《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相关规定执行。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

       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

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进行公益推介补贴

        对征集并经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项目持有人签订协议,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展示会、推介会等形式,为自主创业人员搭建创业项目对接平台,免费提供创业服务。

其它事项

  七、其它事项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登陆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