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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垫付欠薪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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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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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你呈上的是第五章垫付欠薪追偿部分的内容,请查看下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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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欠薪单位破产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垫付欠薪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垫付欠薪后,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取得下列材料之一的,完成法定追偿程序:

(一)人民法院宣告用人单位破产的,管理人提供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方案及转账凭证;

(二)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证明文书;

(三)强制执行款转账凭证;

(四)欠薪单位主动偿还已垫付欠薪时的银行入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欠薪垫付追偿所得划转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欠薪垫付追偿所得为非货币性财产作价抵偿的,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委托市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垫付欠薪后,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尚未就所垫付欠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薪单位主动偿还已垫付欠薪的,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日期内,将所垫付的欠薪总额及垫付期间产生的利息存入区人力资源专户。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完成法定追偿程序,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金额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追偿核销报告,并附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列资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委员会核销。

第三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无法完成法定追偿程序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终结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追偿情况报告,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委员会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