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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可仲裁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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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1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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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4年,广东全省人社系统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劳资纠纷预防处置攻坚年”的决策部署,本地宝办事易针对劳动者容易被侵权的几种情况,详细介绍了劳务派遣中的权利维护,如何进行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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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

当下,很多人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由于工作单位不是自己的合同签订主体,存在侵犯派遣员工权益的现象,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务派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有关人士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特别要注意,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劳务派遣用工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过用工总量10%的是否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备案,是否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岗位福利待遇是否受到歧视。

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全部工。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程序处理。

10月8日开始到11月10日,广东开展全省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条件、行政许可或备案、用工等情况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三性”岗位、用工比例及同工同酬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要准备好劳务派遣相关资料(如经营许可证工资社保台账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

劳动报酬仲裁

劳动报酬仲裁:可裁决先予执行

劳动者对人社领域的工作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它能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引、社保信息查询、社会保障卡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涵盖了劳动工资、社保政策、培训就业、劳动监察、调解仲裁等。

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协商、不愿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调解和解协议未获履行的情况下,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省人社厅表示,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尽量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劳动争议的协商

协商流程。一方当事人可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另一方应在5日内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超过5日不回应视为拒绝协商),双方书面约定协商期限。


协商期限。协商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协商代表。职工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法律效果。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程序衔接。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的调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向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


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此外,目前负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责的机构还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社会团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模式也在探索中。


双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免费置换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调解书》。

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和仲裁员制度,一案一庭。在具体审理中,一般经过递交申请、审查受理、答辩通知、开庭通知、开庭审理和调解裁决五个环节。

为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切实保护劳动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置了特殊程序: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以解决燃眉之急;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