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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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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30 11: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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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2013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租金等与这部法规的关系密不可分,办事编辑为了方便大家查看,将政策原文拆分,这部分是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轮候,感兴趣的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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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总则)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附则)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配租)

第二章、轮候

轮候起止时间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不少于15日。

轮候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第八条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轮候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五)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提供学历、职称的认证文件。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市主管部门或者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第十一条 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已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的,不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轮候流程

 第十二条 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和退保,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首次缴纳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按照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的先后排序;

(五)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仍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第十五条 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并以其提供的信息数据为准,对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其自行退出轮候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