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深圳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深圳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实施细则规定,其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则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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